(2014)章民初字第28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周玉玲与田维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章民初字第2804号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69年6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田某某,男,生于1969年4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高建峰,男,生于1971年2月14日,汉族,济南历下甸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玲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田某某委托代理人高建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均系二婚,原是初中同学。二人离婚后,经同学介绍建立恋爱关系,于2010年12月份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前感情很好,婚后发现被告有酗酒恶习,酒后脾气暴躁,经常对原告动手,并且夫妻之间缺乏信任,夫妻感情产生矛盾,原被告于2012年3月22日离婚。离婚后,被告多次道歉请求和好,原告当时也认为被告能够改正毛病,同时也害怕别人嘲笑再次离婚,就在2012年11月27日与被告复婚。复婚后,被告并未改正酗酒及怀疑我的毛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田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理人提交被告书面答辩意见辩称,被告有喝酒的习惯,酒后偶尔会和原告吵架,但不是经常发生,也没有打过原告。被告曾怀疑原告与他人交往的情况,但没有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轨行为,且被告尽心照顾原告孩子,被告认为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均系二婚。2010年,经同学介绍建立恋爱关系,于同年12月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很好,婚后,因被告酗酒、不信任原告等原因产生矛盾,感情一度破裂,于2012年3月22日离婚。离婚后,被告多次道歉请求和好,原告同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二人于2012年11月27日复婚。复婚后,被告并未改正酗酒、怀疑原告的毛病,夫妻感情并未改善,致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离婚证1份、结婚证1份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经质证,上述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许离婚的法定理由。原被告均系二婚,在经历过一段失败的婚姻后,应对婚姻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应意识到相互信任是婚姻的保障。婚后,因被告酗酒、怀疑原告与他人交往等原因,夫妻感情一度破裂,导致离婚。复婚后,被告并未珍惜原告给予的机会,虽意识到酗酒和缺乏信任是导致离婚的原因,但并没有改正,复婚两年来,夫妻感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进一步恶化,原告起诉离婚足以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已经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田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