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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执字第016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6)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阎利民,万玉霞,盘锦鹏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大洼一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1643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阎利民。被执行人万玉霞,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安泰里6号25。被执行人盘锦鹏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大洼一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大洼镇。法定代表人:李天宇。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阎利民、万玉霞、盘锦鹏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大洼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岳民初字第02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阎利民、万玉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阎利民、万玉霞的银行存款17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75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甄丽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榕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