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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复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徐州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王位、吴术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王位,吴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复执字第85号申请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路248号。法定代表人吴江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位。被执行人吴术。徐州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王位、吴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云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2、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账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同本案申请人谈话,进一步了解执行线索,但是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1)云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刘卫东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