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民初字第29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周宏强与孙光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宏强,孙光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2976号原告周宏强。委托代理人周金树,湖南星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光灿。原告周宏强与被告孙光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宏强委托代理人周金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光灿经本院伟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令:由被告偿还借款656000元,并按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被告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08年8月5日被告以承建工程所需要向原告借款250000元,2009年10月9日又向原告借款85000元,约定月息2分,工程竣工后本息一并归还。因被告未予还款,2014年5月17日,原、被告就借款本息达成协议,本息合计为656000元,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判决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于2014年5月17日出具的借条,是对2008年8月5日及2009年10月9日债务的确认,本院对该借条的合法性予以认定。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孙光灿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周宏强借款656000元;二、驳回原告周宏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360元,减半收取5180元,财产保全费3920元,合计9100元,由被告孙光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柳青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喻 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