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法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与潘百勤服务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涧法执字第573号潘百勤: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潘百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涧民二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支付760000元。(2)逾期利息暂计20000元。(3)负担受理费11600元,保全费4420元,申请执行费10360元。开户银行:工行丽春支行户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