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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清民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某某与被执行人樊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某,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清民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女,藏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樊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卢某某与被执行人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的(2010)永清民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某某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樊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卢某某抚养费1800元。被执行人樊某某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缴纳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清民执字第5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狄俊泰代理审判员  张占军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戚振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