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76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临清市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海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清市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763-1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温泉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吴东海,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海涛。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2)临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王海涛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利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