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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盖某某诉柏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某某,柏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1567号原告盖某某,女,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赵美南,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某某,女,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盖某某诉被告柏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盖某某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成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