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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开法民四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开平工商行与吴春利、邓艳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吴春利,邓艳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民四初字第38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负责人:王凤开。委托代理人梁华伟,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李东泉,该行职员。被告吴春利。被告邓艳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诉被告吴春利、邓艳桃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于2014年10月17日以被告已还清所欠的信用卡透支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另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江开法民四初字第38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已还清所欠的信用卡透支款,本案已没有查封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撤回起诉。二、解除登记在被告吴春利名下座落于开平市长沙区宝堤东路18号宝丽花园宝怡阁204房及登记在邓艳桃名下座落于开平市长沙区宝堤东路13号宝翠园7幢203房的查封。本案受理费3988元,减半收取1994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上述费用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5608元。审 判 长  邓新萍代理审判员  余小红代理审判员  黄安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利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