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开法民四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开平工商行与吴春利、邓艳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吴春利,邓艳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民四初字第38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负责人:王凤开。委托代理人梁华伟,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李东泉,该行职员。被告吴春利。被告邓艳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诉被告吴春利、邓艳桃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于2014年10月17日以被告已还清所欠的信用卡透支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另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江开法民四初字第38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已还清所欠的信用卡透支款,本案已没有查封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撤回起诉。二、解除登记在被告吴春利名下座落于开平市长沙区宝堤东路18号宝丽花园宝怡阁204房及登记在邓艳桃名下座落于开平市长沙区宝堤东路13号宝翠园7幢203房的查封。本案受理费3988元,减半收取1994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上述费用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5608元。审 判 长 邓新萍代理审判员 余小红代理审判员 黄安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利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