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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陆金容与梁水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金容,梁水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855号原告陆金容,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被告梁水明,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负责人罗志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负责人罗磊。委托代理人杨亦可,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金容,被告梁水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亦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三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50925.29元(详见附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梁水明、平安保险公司连带赔偿;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书面答辩意见: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予以确认,但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已垫付了10000元。误工费计算应当以87.42元/天计算,误工时间应当参照公安部颁发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标准》中的规定最多为30天。故误工费应为524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予以确认,但超出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不予赔偿。护理费因无护理人员费用的支付凭证,也无护理人员实际工资减少凭证,故认定为4800元。板床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自行车评估费100元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对拖车费、修理费予以确认。交通费不予以确认。诉讼费不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答辩意见:确认肇事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200000元商业险含不计免赔,商业条款约定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中需要扣除非社保用药。本案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处理。对部分医疗费的关联性有异议。被告梁水明答辩意见:被告梁水明已向原告垫付医疗费6248.86元。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9日21时11分许,被告梁水明驾驶二轮摩托车由顺德区容桂建业西路自南往北方向行驶,行至济和堂药店对开路段时,遇原告驾驶无号牌自行车自西向东行驶,因被告梁水明未按操作规范行驶,导致两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梁水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送往顺德桂洲医院住院治疗,从2014年5月10日至2014年7月9日,住院60天,诊断为:1.脑震荡;2.右枕顶部头皮挫裂伤;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及皮肤擦伤;4.颈椎退行性变;5.寻常型银屑病;6.高脂血症。出院医嘱全休两个月,注意休息必要时复诊。住院期间一直留家属一名作陪。原告为此花费医疗费合计35096.98元,其中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垫付了10000元,被告梁水明支付医疗费6248.86元。庭审中,原告还提供了2014年7月14日、7月21日、7月23日、7月30日、8月1日、8月6日、8月18日的医疗费票据,经本院结合门诊病历核实,2014年7月14日、7月21日、8月1日,上述门诊原告系治疗银屑病,故该票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14年7月23日、7月30日的门诊治疗系用于颈痛,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出院记录中对入院经过的陈述,原告受伤后颈部受到重创,故本院认定该两日的门诊治疗与本案有关,费用合计581元应予以核算。关于2014年8月6日、8月18日门诊票据,原告未提供门诊病历佐证证明治疗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疾病,故本院对该两份票据不予采信。综上,原告门诊支付医疗费为581元。本次事故还造成原告自行车损坏,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100元、修理费110元、拖车费10元。另查明,二轮摩托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200000元含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诉讼中,被告各方对原告在佛山市顺德区金丽达电器有限公司工作无异议,本院结合原告提供的工资证明认定原告每日工资为112元[(1815.59元+2956.17元+3096.17元)÷70天=112元]。再查,原告住院期间由家属彭青兰陪护,彭青兰从事出租车驾驶员职业。本起事故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合共64279.98元(计算详见附表)。本院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于上述费用,被告梁水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首先,按保险公司交强险的赔偿责任,依照分项赔偿,第一,原告的损失属于死亡伤残赔偿范围的有误工费1344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642元、交通费300元,共计22382元,未超过粤J78**二轮摩托车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此项应先向原告赔偿22382元。第二,原告的损失属于医疗费用赔偿范围的有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医疗费35677.98元,该款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已先向原告赔偿10000元,不足部分为31677.98元。第三,原告属于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的损失合计220元。综上,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向原告赔偿22602元。其次对于原告全部损失费用64279.98元在减除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的32602元,其余31677.98元为不足部分,因被告梁水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对31677.98元应当予以赔偿。现被告梁水明已支付原告6248.86元,减除后还应向原告赔偿25429.12元。因二轮摩托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购买2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上述赔偿款25429.12元未超出商业险赔偿责任限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及商业险约定,该赔偿款25429.12元应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依商业险赔付给原告。关于被告梁水明垫付的款项可依照保险合同要求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理赔。关于诉讼费,因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与平安保险公司均为败诉方,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依交强险向原告陆金容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22602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依商业险向原告陆金容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25429.12元;三、驳回原告陆金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6.57元(原告陆金容预交),由原告陆金容承担2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承担25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承担256.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筠附表:赔偿项目(元)原告主张(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答辩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答辩本院认定(元)认定理由1医疗费20285.89无异议。其中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医疗费垫付10000元。扣除非社保用药及部分治疗自身疾病的药物35677.98依医疗票据计算,扣除原告出院后治疗自身疾病用药。其中该款包括保险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及被告梁水明垫付的医疗费。2伙食补助费6000无异议交强险医疗限额赔偿6000按每天100元计算,住院60天。3误工费13967按每日工资87.42元计算,误工时间应为60天,计算为5245.2元。无异议13440按照原告提供的工资证明计算日工资为112元,结合原告误工天数及医嘱休息天数合计120天,即误工费为112元×120天=13440元。4护理费9701.480元每天计算,合计4800元无异议8642结合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及护理人员从事交通运输业,本院参照道路运输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2574元/年计算,护理时间为60天,即52574元/年÷365天×60天=8642元5板床费220不予赔偿未提出抗辩/提供的票据本院不予采信,且未有医院医嘱要求该笔支出。6交通费531票据不予采信未提出抗辩300原告提供的票据无法与门诊病历相对应,本院酌情支持300元。7财产损失220评估费不赔无异议220原告提供的票据据实计算。本起事故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64279.98元第7页,共7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