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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郓执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杨青松与鲍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青松,鲍电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郓执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杨青松,男,汉族,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鲍电波,男,汉族,住郓城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3)郓民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郓城县人民法院(2013)郓民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丁卫东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