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荥民二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中强与王中强、武红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中强,武红茵,冯琦,吕小虎,张黎明,白由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荥民二初字第110号原告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巩义市。法定代表人刘军阳,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杨瑞记,该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姚元高,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中强。委托代理人王林。被告武红茵,女,1977年8月13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7708136539,住巩义市育才路1号院2号楼附18号。被告冯琦。被告吕小虎。被告张黎明。被告武红茵、冯琦、张黎明、吕小虎委托代理人王建伟,巩义市孝义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由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中强、武红茵、冯琦、张黎明、吕小虎、白由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高红丽人民陪审员 王辽源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旭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