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123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许×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2352号原告许×,女,1983年3月13日出生。被告郭×,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许×负担。审判员 程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