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昌民初字第123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许×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2352号原告许×,女,1983年3月13日出生。被告郭×,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许×负担。审判员  程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