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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汪法执补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李亚军与张秀莲、王学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军,张秀莲,王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汪法执补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李亚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张秀莲,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延吉市。被执行人王学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延吉市。申请执行人李亚军与被执行人张秀莲、王学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汪民一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亚军于200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2.9万元。本院登记立案,2014年10月18日转为正式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提供和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后再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汪法执补字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继清执行员  李玉忠执行员  邹忠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安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