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城法执字第54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城法执字第542-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马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3)河城法民一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有关拍卖公司以评估市场价值人民币215175元拍卖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共有的登记在被执行人马某某名下的位于河源市源城区岗古岭一巷三栋6号房屋(产权证号:31939**),因价格过高而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以评估价值人民币215175元的80%即172140元继续拍卖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共有的登记在被执行人马某某名下的位于河源市源城区岗古岭一巷三栋6号房屋(产权证号:3193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新良审判员 欧建文审判员 林 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