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30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尚××诉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3087号原告尚××,女,1981年出生,汉族。被告田××,男,1985年出生,汉族。原告尚××诉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洪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与被告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诉称,原告和被告2013年6月自由恋爱,于2014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又少于沟通,多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再继续维系夫妻关系。由此,原告诉请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田××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俩人谈恋爱一年,双方有较深的了解,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除了上班时间俩人回家之后也有沟通,偶有争吵都是鸡毛蒜皮的小事,多沟通就有和好可能。经审理查明,原告尚××与被告田××2013年6月自由恋爱,于2014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好,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相佐。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的存在为基础。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已有半年之久,应该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原告起诉离婚,但并未提交足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且被告目前以尚有夫妻感情为由不同意离婚,说明被告对原告还有感情。如果双方能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相信双方还是可以和好如初的。本院综合上述因素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了有利于家庭稳定及社会和谐,应以维持现状,不准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尚××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田洪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常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