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43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述熙与林其辉、罗应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述熙,林其辉,罗应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4323号原告张述熙,男,196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文林,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曾冬銮,女,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林其辉,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罗应昌,男,199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张述熙与被告林其辉、罗应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在价值人民币450万元范围内查封下列房产中属于被告林其辉的份额:1、南平市延平区江滨南路122号(西门岭安置区)C幢1501室(复式)(产权证号XX**)、C幢8号店面(产权证号XX**)、C幢4号店面(产权证号XX**);2、南平市延平区江滨南路124、122号(西门岭安置区)2幢803室(产权证号XX**)、2幢407室(XXXX)、3幢502室(产权证号XX**)、3幢602室(产权证号XX**);3、南平市延平区建设综合楼B幢104店(产权证号XX**);4、南平市延平区首联花园(产权证号2XXXX、XXXX)。原告提供担保物如下:原告张述熙与担保人曾冬銮共有的位于将乐县水南镇三班村842号137幢的房产(产权证号将房权证2000字第X**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了保证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期间担保物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应对担保物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在价值人民币450万元范围内查封下列房产中属于被告林其辉的份额:1、南平市延平区江滨南路122号(西门岭安置区)C幢1501室(复式)(产权证号XX**)、C幢8号店面(产权证号XX**)、C幢4号店面(产权证号XX**);2、南平市延平区江滨南路124、122号(西门岭安置区)2幢803室(产权证号XX**)、2幢407室(XXXX)、3幢502室(产权证号2009044**)、3幢602室(产权证号XX**);3、南平市延平区建设综合楼B幢104店(产权证号XX**);4、南平市延平区首联花园(产权证号2XXXX、XXXX)。二、查封原告张述熙与担保人曾冬銮共有的位于将乐县水南镇三班村842号137幢的房产(产权证号将房权证2000字第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传兵代理审判员 吴彦瑾人民陪审员 罗全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新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