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蚌民一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辉与陆国斌、安徽省东方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瞿勇、蚌埠市乐业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陆国斌,安徽省东方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瞿勇,蚌埠市乐业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民一初字第00179号原告:刘辉。被告:陆国斌。被告:安徽省东方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国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瞿勇。被告:蚌埠市乐业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辉与被告陆国斌、安徽省东方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瞿勇、蚌埠市乐业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总计价值95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安徽省安银金融机具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使用面积为11893.8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14幢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刘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告安徽省东方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约7000㎡的商铺。冻结被告瞿勇持有的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00万股股权。预查封被告蚌埠市乐业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总计约2000㎡的商铺。查封安徽省安银金融机具设备有限公司享有的使用面积11893.8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所有的14幢房屋。五、查封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洪增余代理审判员 王 江代理审判员 汝元琼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思俊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十五、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