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执字第85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枣庄市山亭区支行与李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枣庄市山亭区支行,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执字第85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枣庄市山亭区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兆军,行长。被执行人李祥,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山商初字【西集】第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祥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