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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姚惠兰申请执行唐山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昌恒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惠兰,唐山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昌恒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姚惠兰。被执行人唐山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昌恒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姚惠兰申请执行唐山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昌恒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北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审 判 员  李振河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