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姚惠兰申请执行唐山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昌恒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惠兰,唐山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昌恒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姚惠兰。被执行人唐山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昌恒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姚惠兰申请执行唐山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昌恒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北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审 判 员 李振河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