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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民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福信用社与陈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福信用社,陈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初字第2061号原告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福信用社,住所地漳平市永福镇。负责人陈杏梅,职务主任。被告陈某。本院受理的原告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福信用社与被告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福信用社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自动履行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福信用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易圣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赖龙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