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芗民初字第79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漳州市芗城佳诚盛世广告有限公司与林英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芗城佳诚盛世广告有限公司,林英凤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芗民初字第7994号原告漳州市芗城佳诚盛世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曾金武,总经理。被告林英凤,女,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芗城佳诚盛世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英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市芗城佳诚盛世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芗城佳诚盛世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漳州市芗城佳诚盛世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海宝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俊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