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再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王青瑄与李师文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青瑄,李师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济民再字第8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青瑄,女,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济南市中别墅暖通工业品销售部经营者,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陈清沛,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梦影,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师文,男,194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退休干部,住济南市。申请再审人王青瑄因与被申请人李师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槐商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王青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济商终字第6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王青瑄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济民申字第128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王青瑄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清沛,被申请人李师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5月28日,一审原告李师文起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称,2011年8月17日,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壁炉一台,价格16800元,附件价格5000元,双方签订《壁炉销售合同》,约定壁炉型号为公爵188-1B。购买时被告称此型号壁炉为欧洲原装进口、省燃料、取暖效果好,但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被告宣传不实,燃料消耗多、取暖效果差。后原告投诉至工商部门,工商部门称此壁炉为河南生产,非欧洲进口产品。被告在工商局登记名称为:济南市中壁炉暖通工艺品销售部,又以“济南市圣火之家别墅暖通”的名称对外销售商品。原告认为被告以虚假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且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销售商品,这两种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买壁炉的费用21800元;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18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被告王青瑄辩称:原告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明,于法无据。购买壁炉是事实,但是壁炉购买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已经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存在返还购买壁炉费用21800元及赔偿损失21800元。原告向工商机关投诉回复的很明确,被告销售的产品不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属于国家合格产品,且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1年8月17日,李师文与“济南圣火之家别墅暖通”签订《壁炉购销合同》一份,合同载明:“乙方(李师文)购买甲方(济南圣火之家别墅暖通)壁炉,型号:公爵188—1B(带水暖)一台使用取暖,价格人民币l6800元,大写:一万陆仟捌佰元整。”该合同由李师文与王青瑄签名。2011年9月7日,王青瑄向李师文出具“出库单”一张,载明:“圣火壁炉l88—1,16800元,余款全付。”王青瑄于2010年3月11日向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中分局登记成立“济南市中别墅暖通工艺品销售部”。2012年12月18日,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中分局向李师文出具《关于李师文同志向l2345市民服务热线举报购买了假冒商品一事的回复》一份,回复载明:“我局认为由河南和福来金属有限公司生产、由济南市中别墅暖通工艺品销售部销售的取暖壁炉不是假冒伪劣商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师文与王青瑄签订壁炉购销合同,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王青瑄系在济南市工商局依法注册字号为“济南市中别墅暖通工艺品销售部”的个体工商户,其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应使用依法注册的字号,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其使用“济南圣火之家别墅暖通”的称号进行宣传、销售壁炉产品,据此,应认定王青瑄存在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行为。其次,王青瑄销售的型号为“公爵l88—1B(带水暖)”的壁炉,系由河南和福来金属有限公司生产,但王青瑄在销售过程中,私自更改产品名称、型号,自行制作该产品的说明书、宣传册,应认定王青瑄存在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行为。故王青瑄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李师文诉称购买王青瑄销售的壁炉产品共支付21800元,其中16800元为壁炉价格,5000元为安装价格,但其未提供安装费用的相应收据,对于5000元的安装费用法院不予认定。综上,因王青瑄在销售活动中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故对于李师文要求王青瑄返还购买壁炉所支付的1680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李师文要求王青瑄按照购买商品价款赔偿一倍损失的要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王青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师文购买壁炉费用l6800元。二、王青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师文损失l6800元。三、驳回李师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王青瑄负担。王青瑄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如果王青瑄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早在市长热线投诉及工商局的回复中就被发现了,工商局已认为河南和福来金属有限公司生产,由济南市中别墅暖通工艺品销售部销售的取暖壁炉不是假冒伪劣商品。上诉人王青瑄自2004年7月起在济南市工商局依法注册成立经营部,名称虽多次更改,但地址均为马鞍山路18号。李师文看样品在经营处认购双方多次协商,河南和福来金属有限公司产品标牌及商品本身就存在着标识,且李师文使用后认为该产品好处的同时参加推销一台壁炉的工作。合同的签订日期2011年8月17日举报日期为2012年12月13日,已过一个采暖季,按合同约定可退但需要扣除3000元一年的租赁费,李师文不同意。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判决驳回李师文的诉讼请求。李师文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本院二审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二审认为,上诉人王青瑄提供给消费者的壁炉使用说明书中标明的是“圣火之家”、“山东盛火壁炉”以及“SHB-777D圣火公爵”等字样,与河南和福来金属有限公司授权书中体现的“奥林博瑞壁炉”无法对应,故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王青瑄存在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行为,并无不当。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李师文的答复只是证明了王青瑄销售的商品确实系河南和福来金属有限公司生产,与本案处理的王青瑄销售过程中存在的以虚假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的行为不是同一法律概念。故上诉人王青瑄主张原审认定事实及法律错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90元,由上诉人王青瑄承担。王青瑄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基本事实没有查清。双方买卖关系成立,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精神处理。原审判决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误。申请再审人向被申请人提供的圣火壁炉—别墅的心脏环保节能宣传册,系在宣传企业形象,以营销方式引领消费,并不存在欺诈宣传。除现在的名称叫做济南市中别墅暖通工艺品销售部,仍然坚持着圣火之家的经营理念,服务宗旨。壁炉销售是商店式经营,顾客在商店挑选自己喜欢的商品,卖方供货。被申请人是在商店里自己选择的产品,且已使用两个取暖季,超过了退货期间。被申请人使用了王青瑄为其提供取暖设备,自己使用后感到非常满意,并积极为王青瑄推销该炉子,推销后王青瑄为表达谢意,为被申请人李师文发放了奖励和提成。原审法院认定王青瑄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是错误的。济南市中别墅暖通工艺品销售部是经营经销取暖设备几十年的商家,姓名真实,营业范围、工商注册、营业场所均真实,客户遍及各地,守信真实,产品真实,工商部门已经查证属实。圣火之家宣传册是营销商对自己的销售理念推广经营项目,为造势扩大销售量采取自我宣传。王青瑄不构成欺诈。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被申请人李师文答辩称,原审判决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当庭陈述,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过期说,合同第四条约定“如果取暖炉效果不好,第二年可退炉”,合同的签订日期是2011年8月17日,第二年的概念就是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因取暖炉效果差、耗能太多,被申请人从2012年8月10日-27日四次找王青瑄要求执行合同退回壁炉,王青瑄一再推脱,不执行合同,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于2012年9月13日拨打“12345热线”举报。王青瑄在申请书中也说了这时间,又何来过期之说。在国美、三联还是其他超市买了家电及大件商品都有完整的包装箱、产品说明书、三包、售后服务证书、售货发票一应俱全,而王青瑄什么都没有,说明书是自造的还是英文的。吴春强买的壁炉已退了。王青瑄介绍宣传产品与实际情况有天壤之别,不向消费者说实情,虚假宣传,不是欺诈是什么。申请再审人称“销售的型号为(公爵188-1B)(带水暖)的壁炉是经过合法授权的,并不存在私自更改产品名称、型号的情形,其是该公司在国内授权销售其产品的唯一销售者,同时为了适应国内市场销售,公司授权申请再审人以(公爵188-1)的名称销售,这充分说明该产品在国内销售只有(公爵188-1)这一种名称,不存在私自更改产品名称和型号的行为”,其说法自相矛盾,公爵188-1B和公爵188-1能划等号吗,正如维生素B1和维生素B2能划等号吗,申请再审人不是私自更改是什么。申请再审人宣传材料中称“独家研发生产拥有国家专利”,不是说产品是河南和福来金属有限公司生产授权,独家专卖,怎么又宣传独家研发生产并拥有国家专利?请把专利证书展示一下。王青瑄一再承诺一个取暖季1.5-2吨木头足够,被申请人实际用了六吨半13000多斤还没达到取暖效果,吴春强及邻居都可作证,请调查。原审法院认定申请再审人欺诈正确。原审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作出的判决正确,请求维持。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再审予以确认。本院再审认为,王青瑄系在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册字号为“济南市中别墅暖通工艺品销售部”的个体工商户,其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应使用依法注册的字号,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其使用“济南圣火之家别墅暖通”的称号进行宣传、销售壁炉产品。王青瑄提供给消费者的壁炉使用说明书中标明的是“圣火之家”、“山东盛火壁炉”以及“SHB-777D圣火公爵”等字样,与河南和福来金属有限公司授权书中体现的“奥林博瑞壁炉”无法对应,原审判决认为王青瑄存在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行为,并无不当。李师文向王青瑄购买壁炉的民事行为,产生的是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维持本院(2013)济商终字第628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郭秀梅审 判 员 李文实代理审判员 周爱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