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初字第34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康丽丽诉姜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丽丽,姜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民初字第3487号原告康丽丽。被告姜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丽丽与被告姜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丽丽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丽丽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XX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尤金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