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民督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农信用社与王立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农信用社,王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督字第1884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农信用社,地址:农安县。法定代表人:房艳锐。被申请人:王立国,男性,39岁,1975年7月25日,汉族,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农信用社诉被申请人王立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农信用社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夏树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