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汪法执补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金某与车某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车某,李某,崔伟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汪法执补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金某,女,1966年2月10日生,朝鲜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车某,男,朝鲜族,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李某,男,1962年1月14日生,朝鲜族,农民,现羁押汪清县看守所。被执行人崔伟彬,男,1980年4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汪清县。申请执行人金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汪民一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三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本案予以备案,备案号为(2005)汪法执备字第86号。2014年8月8日本案正式立案,立案号为(2005)汪法执补字第14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三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某立案时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4)汪民一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庆鑫执行员 李玉忠执行员 邹忠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安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