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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7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上诉人马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民一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某某于2014年10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00元,退回150元,剩余150元,由上诉人马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春梅审 判 员  刘 然代理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赵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