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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京山立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湖北香江油脂有限公司与鄂州市华天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香江油脂有限公司,鄂州市华天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京山立保字第00041号申请人湖北香江油脂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鄂州市华天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湖北香江油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鄂州市华天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发生民事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鄂州市华天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鄂州市华天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二、对担保财产京山新桥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丁家榜村的房屋(京山县房权证新市镇字第000326**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虹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延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