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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8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舒思成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舒思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817号罪犯舒思成。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荣法刑初字第00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舒思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5年4月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4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舒思成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舒思成在服刑期间获二次记功的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舒思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舒思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贞奎审判员  余 梅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霁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