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民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严继宗与吴江市欧迪曼软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继宗,吴江市欧迪曼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吴江民初字第1266号原告严继宗。被告吴江市欧迪曼软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延春。原告严继宗与被告吴江市欧迪曼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称欧迪曼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景信、人民陪审员丁松林、陈明珠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继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迪曼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继宗诉称:原告于2011年7月18日进入被告欧迪曼公司工作,因被告经常拖欠工资,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离职。工作期间,被告共欠原告工资23340元、奖金18000元,有书面欠条为证。原告离职后,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先后支付21585元,余款19755元至今未支付。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等共计1975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欧迪曼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严继宗系欧迪曼公司员工,双方于2011年7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一份,期限自2011年7月18日起至2014年7月18日止。2013年12月19日,欧迪曼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欧迪曼公司欠员工严继宗(××)9月、10月、11月、12月四个月工资,每月应发5835元(人民币伍仟捌佰叁拾伍圆整),共计23340元整(人民币贰万叁仟叁佰肆拾圆整)。其中9月份工资于2013年12月19日发放3000(人民币叁仟),9月份余下工资2835元整(贰仟捌佰叁拾伍圆整),于2013年12月27日前发放。剩余10、11、12月工资共计17505元(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零伍圆整)于2014年1月26日前还清。2013年12月25日,欧迪曼公司再次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欧迪曼公司欠员工严继宗(××)2013年3月1日至11月30日三个季度共计18000元整(人民币壹万捌仟圆整)。其中6000元整(陆仟圆整)于2013年12月31日前发放、剩余12000元(人民币壹万贰仟圆整)于2014年2月28日前还清。后欧迪曼公司先后支付严继宗21585元,其余19755元未支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欠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欧迪曼公司出具欠条,确认结欠原告严继宗工资、奖金共计41340元,被告应当按照欠条约定的时间及时支付原告的工资、奖金。被告支付原告21585元后,余款逾期不付,责任在被告。原告严继宗要求被告欧迪曼公司支付19755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欧迪曼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江市欧迪曼软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严继宗工资、奖金共计1975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元,由被告吴江市欧迪曼软件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审 判 长 潘景信人民陪审员 丁松林人民陪审员 陈明珠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康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