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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高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仲付成与王宇、王申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付成,王宇,王申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高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仲付成。委托代理人熊少华,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宇。被告王申顺。本院在审理原告仲付成与被告王宇、王申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付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仲付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本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陈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