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淮民一初字第020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童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一初字第02032号原告:童某某,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张某,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李慧卿,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童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童某某负担。审判员 姚 鸿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平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徐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