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杭刑执字第94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方龙海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龙海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刑执字第9460号罪犯方龙海,现在杭州市东郊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作出(2012)杭江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方龙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三年。杭州市东郊监狱于2014年9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方龙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方龙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方龙海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龙海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4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小玲审 判 员 俞永平代理审判员 李文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皖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