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二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高明阳与单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阳,单报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二初字第236号原告:高明阳,男,1968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程家村柳西屯五组。公民身份号码:220124196802095617。被告:单报,男,1983年9月19日生,汉族,司机,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集贤镇中兴村一组67号。公民身份号码:230521198309192716。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阳诉被告单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明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生代理审判员 迟大伟代理审判员 宁银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