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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行审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与孙玉晓 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孙玉晓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绥行审字第00574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地址绥中镇和平社区。法定代表人李凤山,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孙玉晓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绥东国土罚字(2013)第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于当日送达给当事人孙玉晓,并依此决定于2014年8月18日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出法定申请执行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不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王恩泽人民陪审员  陶智明人民陪审员  赵程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天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