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开法水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显才诉被告罗光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显才,罗光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开法水民初字第272号原告李显才,是开平市月山镇显胜饲料店个体经营者。被告罗光强。原告李显才诉被告罗光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炳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显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光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显才诉称:原告与被告素有买卖饲料的业务来往,是被告向原告购买饲料。2013年2月3日,原告与被告罗光强对账,被告拖欠原告饲料款44131元,并在《欠据》上签名确认。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饲料款,但被告都置之不理,并以各种理由推搪,甚至对原告避而不见。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买卖关系属实,债权债务清楚。被告以消极态度拒不偿还饲料款,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判令:一、要求被告罗光强付清饲料款44131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给原告;二、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罗光强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多年来被告向原告购买饲料而欠下货款44131元,被告于2013年2月3日向原告签订一份欠据,随后经原告追讨无果,而遂成诉讼。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欠据》原件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向原告购买饲料,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有效,双方都要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向原告购买饲料,而未支付货款,其行为实属违约,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饲料款44131元及利息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光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货款44131元及利息(从2014年8月19日起至确定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给原告李显才。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51元,由被告罗光强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炳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雪峰黄柳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