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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商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商初字第898号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劲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新芳,女,生于1957年10月5日,汉族,系该公司信用控制部收款主管,住上海市。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姜小兴,该厂厂长。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4年10月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已自动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据此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庄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