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都执恢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毛定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定安,蔡士梅,景洪平,余学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宜都执恢字第00116号申请执行人毛定安,男,生于1949年8月18日,汉族,宜都市人。申请执行人蔡士梅,女,生于1951年12月21日,汉族,宜都市人。被执行人景洪平,男,生于1969年5月28日,汉族,应城市人。被执行人余学超,男,生于1969年8月15日,汉族,应城市人。本院在执行毛定安、蔡士梅与景洪平、余学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余学超外出务工,长期未归;景洪平因刑事犯罪现在监狱服刑,两被执行人家中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也未能查找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宜都执恢字第001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王朝玉审判员 张春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 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