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武风琴与盛志宏、夏长杰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风琴,盛志宏,夏长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914号原告武风琴,女,汉族,生于1976年2月,高中文化,住高台县。被告盛志宏,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大专文化,教师,住高台县。被告夏长杰,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初中文化,住高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风琴诉被告盛志宏、夏长杰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风琴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风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风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原告预交受理费1275元,本院退还其637.5元。审判员 张登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灵芝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