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特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颖颖与刘革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颖颖,刘革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特字第96号申请人刘颖颖,女。身份证号:×××被申请人刘革新,男。身份证号:×××申请人刘颖颖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革新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刘颖颖诉称,刘革新与我系父女关系。刘革新于1997年5月22日从家中外出遛弯至今下落不明。2009年5月6日,母亲常独一与我一同到甘家口派出所报案。母亲于2013年1月19日病故。从报案到现在已有四年之久,被申请人至今未归,故申请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刘革新,男,192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原系国家粮食局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号院×号楼×门×号,身份证号××。刘革新父母、配偶均已去世,刘革新有五女,名刘颖颖、刘平平、刘莉莉、刘贝贝、常晓玲。刘革新不明原因于1997年5月22日下落不明。虽经家人多方寻找,刘革新至今仍下落不明。经询问,刘平平同意宣告刘革新死亡,且刘颖颖、刘平平均称刘莉莉、刘贝贝和常晓玲亦同意宣告刘革新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0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刘革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刘革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刘革新于1997年5月22日下落不明后,通过寻找及本院依法公告,至今没有下落,其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的事实可以确认。刘颖颖系刘革新之女,其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依法宣告刘革新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革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邹月晖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