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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川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达州市炬隆物资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炬隆物资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川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炬隆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成瑜,董事长。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通川民初字第28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783274元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在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上。此款用于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钢材款742587元,承担诉讼费5613元,执行费9826元,利息25248元,共计78327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牟胜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