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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商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彬、姜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马彬,姜瑶,王守明,姜瑞芹,姜瑞龙,王海芳,谭瑞兵,张娟,王建鹏,郑雪,王守迎,王植青,王秀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商初字第802号原告山东诸城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39号。被告马彬。被告姜瑶。被告王守明。被告姜瑞芹。被告姜瑞龙。被告王海芳。被告谭瑞兵。被告张娟。被告王建鹏。被告郑雪。被告王守迎。被告王植青。被告王秀群。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彬、姜瑶、王守明、姜瑞芹、姜瑞龙、王海芳、谭瑞兵、张娟、王建鹏、郑雪、王守迎、王植青、王秀群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守明所有的位于诸城市某处房屋18间(面积为324平方米)、冷库2200平方米(保全总价值为360665.4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守明所有的位于诸城市某处房屋18间(面积为324平方米)、冷库2200平方米(保全总价值为360665.4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