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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溧民初字第27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南京雨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任坤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雨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坤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溧民初字第2713号原告南京雨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镇玉堂巷6号。法定代表人花燕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斌,王兆贵,该公司员工。被告任坤云,男,1968年1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雨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任坤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雨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雨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京雨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杨先木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朱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