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执字第25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邢书彩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书彩,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2586号申请执行人邢书彩。被执行人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三里庄村。法定代表人:崔有相,单位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书彩与被执行人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劳人仲案字(2013)第210号仲裁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志喜代理审判员 李 瑜人民陪审员 王明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国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