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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罗法执二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陈倩仪与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倩仪,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执二字第1735号申请执行人陈倩仪,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于2014年10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查证结果通知书,其届满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善泽代理审判员  李金善代理审判员  郑旭豪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思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