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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罗法行非诉审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肖贵东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交通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行非诉审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岸根、杨结玲,均系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员。被执行人肖贵东,男,汉族,户籍登记地址四川省营山县。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又不起诉,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交罚决字第B0018586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裁定移送本院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本案中,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直至2013年12月28日才公告送达被执行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损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不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B0018586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审判长 吴 坚审判员 邱昭霞审判员 黄 欣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金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