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昭中刑执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李才昆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才昆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昭中刑执字第998号罪犯李才昆,男,生于1967年1月18日,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本院于二○○九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09)昭中刑一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才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中,本院分别于2012年4月11日、2013年6月24日裁定,共对该犯减刑二年零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2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4年9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才昆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才昆的罪犯表扬审批表、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才昆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才昆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芝毅审 判 员 陈晓良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