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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尚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尚民初字第415号原告陈某某(份证号×××),住尚志市。被告郑某某(份证号×××)。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是在2006年6年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陈郑奕佳,现年7周岁。婚后由于被告感情出轨、赌博,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陈郑奕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原告陈某某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成立,庭审中出示了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质证无异议。证据二、原告陈某某及被告郑某某户口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事项。被告质证无异议。证据三、婚生女儿陈郑奕佳户口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生女儿现年7周岁。被告质证无异议。被告郑某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婚生女孩陈郑奕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如果原告抚养孩子,被告每月只能拿400元抚养费。被告郑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及所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6年6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陈郑奕佳,现年7周岁。由于被告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提起离婚讼诉,要求抚养子女。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差,婚后被告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女陈郑奕佳由原告陈某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为宜,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要求原告返还30克的金手镯及貂皮大衣,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陈郑奕佳由原告陈某某抚养,被告郑某某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400元,于2014年11月1日起至该女孩年满18周岁时止,每月30日前履行。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惠审 判 员  杜向阳人民陪审员  孟昭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