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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4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尹党辉与上海顶声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党辉,高东,上海顶声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刘延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4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党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顶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责人汪建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延雷。上诉人尹党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四(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尹党辉在收到原审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尹党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斌代理审判员  卞晓勇代理审判员  邬 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