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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民初字第43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胡再有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再有,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民初字第4338号原告胡再有。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宏舫。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袁翔。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咸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鑫乾。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再有诉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胡再有在本案宣判前自��申请撤回对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再有撤回对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胡再有负担。审判员  茹华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星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