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民初字第43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胡再有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再有,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民初字第4338号原告胡再有。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宏舫。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袁翔。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咸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鑫乾。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再有诉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胡再有在本案宣判前自��申请撤回对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再有撤回对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胡再有负担。审判员 茹华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星远